恩典與倫理
週末去了恩福中心聽「恩典與倫理.路加信息的再思」講座,就聖經的十誡作反思。其實上月已在同一地點聽其論及教會的觀點。說真的,講者道出自己當然離開舊教會的理由,心裡不其然放下一條小刺,雖然那時自己的信仰根基未深。
聖經的十誡是什麼?十誡曾在聖經舊約中出現兩次,第一次在出埃及記(出 20:2-17),描述上帝把誡命賜給以色列人;第二次則在申命記(申 5:6-21),背景是更新神人之約的典禮。
第一誡:除了耶和華以外,不可有別的上帝(出 20:3;申 5:7)
第二誡:禁止拜偶像(出 20:4-6;申 5:8-10)
第三誡:不可妄稱上帝的名(出 20:7;申 5:11)
第四誡:遵守安息日(出 20:8-11;申 5:12-15)
第五誡:孝敬父母(出 20:12;申 5:16)
第六誡:不可殺人(出 20:13;申 5:17)
第七誡:不可姦淫(出 20:14;申 5:18)
第八誡:不可偷盜(出 20:15;申 5:19)
第九誡:不可作假見證(出 20:16;申 5:20)
第十誡:不可貪婪(出 20:17;申 5:21)
講者先論及十誡的結構。「為何神頒佈十誡時,要寫在兩塊石板?」講者題出這點,事緣研經學者指那石板其實可以一次過咁寫。於是乎,這也有論調指十誡有「前四後六」的結構:對神(1-4)、對人(5-10),此時講者引述先知耶利米一段論及以色列民所犯的罪:「看哪!你們倚靠虛謊無益的話。你們偷盜、殺害、姦淫、起假誓、向巴力燒香並隨從素不認識的別神...」(耶 7:8-9),經文中卻無提及有關第五誡、第十誡。
第五誡、第十誡是第一至第四誡、第六至第九誡的兩個小總綱。
講者指出「第十誡在法律上,是不可能用作起訴,因為要找出證據,根本是不可能的。只是有『貪婪』這個動機,多數有『偷盜、殺害、姦淫、起假誓』這些行為」。見到罪行才去處理是不足夠的,但可悲的是問題學生大多數都是出了事才可處理(希望不會是我後知後覺啦),唉!
至於第五誡:「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」講者指出驟眼看,第五誡好像只是關乎家庭關係中尊重父母的原則,但可能亦是關乎父母教導兒女忠信守約的責任。
說到這裡,我知心裡面深深呼了一口氣...「我應該作什麼,才可承受永生呢?」
作為學校的班主任,我可有這種「父親的責任」,
將神介紹給我的學生?至少讓他們知道,當陷入困難的時候,
為師也願意同心祈禱,讓神帶住黎行,就算所有的門也關上,
要經歷好一陣子的黑暗,也相信神會打開另一扇門,
預備另一新天地。
講者給我一個至今仍深刻的訊息:
一般宗教、倫理等都是導人向善,總之「你要做好人!」
基督卻告訴我們,「你做不了好人,你會怎樣行?」
「做好人」只是回應,卻不是生命得救贖的條件。(雖然講者明言這很難理解,我對此感覺很真實,正如我平日教學即使怎樣用心教學,但我始終不能要求學生要交出好成績作條件,不過我也相信真心付出,學生會感覺到的),十誡講求的不在乎做到 70%、90% 的問題,而是在乎盡心盡性盡意盡力。
總之,一切全是恩典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