遲到罰錢 = 非法扣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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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有關年青人做暑期工的新聞:
有指有青年任職店員,公司規定遲一分鐘要罰一蚊...即使他能夠向公司提交醫生紙請病假,公司也當他缺勤,要扣薪300元...在工作4個月內已被合共扣了700元。下意識我想的,不是條文是否苛刻、合法,而是到底該後生仔這段日子的考勤如何?
以前做學生,自己也以遲到返學而聞名。大學期間,逢早必走亦曾試過。但身為僱員,此事萬萬要不得!事先申報:本學年我也遲到2次(兩次均遲2分鐘,但無論原因如何,自己都是責無旁貸,不應責怪其他云云)。
守時是美德,但不意味遲到是罪該萬死吧(想深層,我返教會崇拜好像也...唉)。但法理上,遲到罰錢又是否非法扣薪?要視乎他們有無自訂僱傭合約,不然,一切按香港法例第57章 《僱傭條例》辦事。細看下,遲到扣薪合法,有醫生紙可申請無薪假No-pay leave(而非扣薪假),如另有扣薪就另作別論啦。(詳見延伸閱讀)
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人員指出:
部分僱主利用青年人工作經驗淺,往往在合約中加入不少不合理條款,例如非法扣薪、拖欠薪金等,求職青年為找工往往沒有細看合約條文,亦少有請教父母及有經驗人士。蘇指出,若發現合約有問題應盡快求助,她強調那些不合理或不合法條文若牴觸勞工法例,法庭會判無效。...引用之個案是否違法實屬存疑,不過,對「青年為找工往往沒有細看合約條文,亦少有請教父母及有經驗人士」這點,今日的年青人又應否負上一定責任?
正如五師兄指,教大家「合約不一定要跟」這種既錯誤又無建樹的意念,倒不如主力提醒各求職人士於簽約時要注意的項目,我早前報讀一個訓練班,事後安排旅行時出現撞期,但報名表寫明「一經取錄,所繳費用,概不發還」,結果我選擇遵守合約(即使你不介意缺席,不介意再花報名費,但多少也賠上了信用)
若自訂合約,大家請逐行逐字看清楚,不明白就要問啦。
延伸閱讀:
遲到每分鐘罰款壓榨暑期工?(有涯)
有病假證明書,僱主是否可扣除僱員病假期間的工資?(招職)
後話
類似的問題似乎以男仔居多,不知是否因「問人反映自己的無知」的想法從來不問人,到出事才要人介入,雖然我並不可以選擇「見死不救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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